关于对《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6-10
关于对《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7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对于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予以充分采纳吸收。
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土地前期程序
(一)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市、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征收土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
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申请听证事项;
5.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6.异议反馈渠道;
7.其他事项。
(七)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市、县(市、区)政府应认真研究,及时回应。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市、县(市、区)政府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应当对听证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八)补偿登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九)签订协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真实性负责。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落实有关费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市、县(市、区)政府在征收土地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凭证。
二、征收土地报批
(十一)征收报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征收土地申报材料经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征收土地批后程序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具体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十三)实施土地征收。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市、县(市、区)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委托乡镇(街道)等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其他情况,按照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十四)交付土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和腾退房屋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上述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因未认真履行上述程序规定,形成重大信访隐患,造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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